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