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