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