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按照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