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