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严禁非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养护管理单位同意,并在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绿化专业单位修剪。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