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严禁非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养护管理单位同意,并在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绿化专业单位修剪。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