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或者圈树盖房、搭棚,擅自设置广告牌;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体,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取土,焚烧;

(三)在树冠下或者绿地上设置直接影响植物生长的设施;

(四)剥刮树皮、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拴铁丝、刻划、架电线;

(五)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六)挖掘、损毁花木;

(七)损坏绿篱、草坪及其设施;

(八)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九)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