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所设置的管线应当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