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