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