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及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