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