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减少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