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二十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二倍收取;(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