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二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