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四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项目、规模发生改变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状况调整其用水计划指标。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