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视为同意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