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前款规定的具体用水规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