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

(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前款规定的具体用水规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