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渠的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渠,包括河流、渠道、水库、塘坝、人工湖泊等水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城市河渠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公布的城市河渠名录应当明确河渠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