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八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加调研和论证,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