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