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根据需要,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影响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