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方面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等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