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