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