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