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