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