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未按前款规定要求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