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