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凡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负责起草的机关应当成立有起草机关负责人、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