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按照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