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健全监督和协调机制,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