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应当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用好澄清正名、重大事项风险报备等制度机制,推动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履职尽责。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