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做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的征集和法规案的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