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