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