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规章和备案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备的本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