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