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起草和提出第二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法规涉及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