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规划和计划第十九条有效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报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