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规划和计划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讨论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