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规划和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