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