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江三角洲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交流合作,推动区域标准互认、人才互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升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