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