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镇和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助餐中心、助餐点等。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