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五条有效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民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接收情况报送民政部门。新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