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