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