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